下列违法行为,属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4.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
5.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6.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7.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
8.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
9.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
10.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11.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12.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13.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14.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15.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责令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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